在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2017年,厦门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和《销售合同》,合计金额约1850万元。后者主张前者仅支付470万元,剩余1380万元未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前者辩称涉案合同是为配合对方原实际控制人虚增业绩签订,并无真实的技术委托开发和买卖意思,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同时,前者已将13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后者。在此案中,当事人面临的证据困难在于,要证明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并非技术开发和买卖,而是配合虚增业绩,在举证上存在难度。
从法律属性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形式多样性、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在证明力方面,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证明力较弱,因为其内容容易被篡改,且难以确定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在实务中,收集和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可采取多种方式。首先,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删减、修改。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保存聊天记录,但要确保截图清晰、完整。还可以通过录屏的方式记录聊天过程,这样更能反映聊天的全貌。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监督和证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就如该案中,厦门李冰冰律师代理被告方,全面挖掘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对方实际控制人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出合同签订过程、验收报告出具方式、款项支付模式、设备交付指令、汇票交付确认、对赌协议背景等关键信息。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要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等,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要对聊天记录进行整理和说明,标注出关键内容和对应的时间点,便于法官查看和理解。此外,还应提供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如微信昵称、手机号码等,以证明聊天的主体。
对方可能会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提出多种抗辩。比如,主张聊天记录是经过篡改的,不具有真实性;或者称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不能证明相关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性;还可能会质疑聊天双方的身份,否认聊天记录是与案件当事人进行的。对此,法院通常会从多个方面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审查。会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查看聊天记录是否存在篡改、删减等情况。同时,还会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断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再看该案件的处理过程,李冰冰律师除了挖掘微信聊天记录,还申请追加对方实际控制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方面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被告单方面陈述不被采信的风险。从合同内容、验收报告、设备交付、催款时间等多个角度,向法庭展示合同履行的种种异常,佐证双方并无真实履约意图。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人员确认汇票交付的内容,证明对方已实际收到13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针对原告上诉提出的“送达程序违法”主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论证第三人长期居住在内地,法院可直接送达,且第三人通过微信实际知晓案件进展,程序合法。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两份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并无签订真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合意,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合理收集、运用和审查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在其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如厦门李冰冰律师在该案中,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成功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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