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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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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71人看过
导读:投资公司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名下股权一般都是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某些法律风险,所以才存在着挂名股东,另外挂名股东在表面上具有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但本人在公司实际上没有什么实权,职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投资公司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投资公司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挂名股东就跟挂名法人代表的性质差不多,当挂名股东本身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在有关部门登记的都是当事人的名字,如果真的遇到了问题,很有可能就是实际出资人逃避法律风险,让挂名股东去承担法律责任,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问题,还需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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