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天水一家五金建材经营部通过层层评审,成为某大型国有XX建设公司旗下某高速公路项目标段的官方材料供应商,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经营部依约供货,2019年底与项目部完成最终结算,结算单载明材料价款250余万元,经营部也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项目完工后货款却未结清,截至2025年初,经营部陆续收到211万元,仍有39万余元被拖欠。多次催讨无果后,经营部委托田利娟律师团队介入。
田利娟律师接手案件后,最先对合同进行了仔细审查。她发现合同明确约定结算需加盖项目部公章,且付款账户主体为XXXX项目部账户,便认定XXXX作为合同签章方,理应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开庭时,意外出现了,XXXX的代理律师称案涉项目是由案外人挂靠其名下施工,所有材料的实际采购、验收及使用均由该挂靠公司负责,XXXX对具体结算情况“不知情”,试图以此主张不应作为付款义务主体。
面对这一抗辩,田利娟律师将诉讼策略的核心聚焦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她向法庭指出,被告系与原告直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甲方,原告系经被告评审入库,而非与任何第三方对接;案涉《材料结算单》上加盖的系被告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并有被告方多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长达七年内的所有付款,均来源于被告名下的项目部银行账户。她主张,无论被告内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关系,均不能对抗外部善意供应商基于对国企公章的信任而履行的供货义务,被告与挂靠方之间的内部纠纷应另案处理,而不能将付款风险转嫁给已全面履约的供应商。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利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另一起跑分涉17万赃款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田利娟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能力。本案被告存在两次同类犯罪前科,构成累犯。案发当年上半年,几名被告人商议收购他人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代收、流转被骗资金,从中抽取佣金。被告前期负责对接上线、搭建线上沟通群组,是团伙联络人,但在涉案中途便主动退出团伙,其余同案人员在其离开后继续使用银行卡接收转移大额诈骗资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区分人员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将全案十几万赃款统一归责于全部参与者。
被告家属委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田利娟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后,田利娟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卷宗全部银行流水、电子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梳理出清晰时间分界点,锁定核心辩护要点:被告中途已经退出,后续资金流转行为其未参与、未分红,该部分赃款不应计入个人犯罪数额。她多次赴看守所会见被告,核实退伙全过程,固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完整事实,同步收集全套从轻量刑支撑材料。
庭审过程中,田利娟律师逐一出示资金入账时间、线上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清晰划分两段独立犯罪阶段,从共同犯罪责任划分角度,论证公诉机关统一核算赃款的认定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同时完整发表综合量刑意见,指出被告仅起辅助联络作用,属于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恳请法庭结合实际参与金额从轻量刑。合议庭完全采信了分段核算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直接扣除被告退伙后产生的近十万元涉案赃款,大幅降低涉案总额。综合累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部情节,下调刑期,最终作出远低于公诉建议的判决。
在起重机出险理赔遭拒的案件中,当事人名下特种起重吊车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侧翻单方事故,事故冲击力损毁周边围墙与停放车辆。保险公司到场仅简单拍摄几张现场照片,未做完整现场勘查记录,便要求当事人自行联系大型设备施救。当事人自费调用两台重型吊车、多名工人连夜完成吊装,将事故车辆拖至停车场停放。保险公司仅赔付第三方受损财物,对于吊车自身损失长期搁置不理。时隔半年,保险公司给出5万元包干定损方案,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差距巨大,双方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一拖就是两年。当事人无奈委托田利娟律师处理保险理赔诉讼。
案件一开始就遭遇立案阻碍,田利娟律师梳理保险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立案标准,整理完整立案材料,顺利完成立案。进入审理阶段,保险公司提出多重拒赔抗辩,声称部分受损配件是施救二次损伤、工时费不应赔付、施救费票据不合规,不认可全部大额支出。而本案初始证据十分薄弱,缺少施救完整佐证、损失明细材料。田利娟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全套证据,调取施救公司法人笔录、施救现场聊天记录、现金收款凭证,固定施救真实支出;同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维修价格做司法鉴定。保险公司当庭对鉴定报告多处提出异议,田利娟律师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由鉴定人当庭说明配件损坏、工时产生的客观合理性,击破对方片面照片抗辩。
庭审中田利娟律师逐条拆解保险合同条款,指出保险公司出险后怠于完整勘查,仅简单拍照、未跟进施救流程,不能以单方片面照片划分损伤责任;车辆倾覆后维修工时、配件更换属于必然直接损失,施救费是为减少车辆损毁产生的合理开支,均属于保险法定赔付范围。法院最终采纳了田利娟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司法鉴定费。
还有一起开发商公寓变商铺拒不退款的案件,当事人原本计划购置商住公寓,在楼盘售楼处缴纳入会金、定金、首付款合计151,500元后,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为公寓户型,开发商承诺固定期限交房。但到交房时,当事人发现原本规划的公寓全部改为商铺,开发商无法履行交付公寓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多次协商退款,开发商却长期拖延。当事人此前咨询过多位律师均未得到有效维权思路,最终委托田利娟律师处理仲裁维权。
田利娟律师接手后,预判案涉项目土地存在重大合规问题,随即前往自然资源、住建、规划多部门调档取证。经核实,案涉楼盘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开发商无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也不具备正规商品房开发销售资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她整理完整证据链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全额退还房款、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多项仲裁请求。
庭审中,开发商委托专业律所出庭抗辩,主张集体土地可入市交易、合同合法有效,还提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预见风险,自行承担损失。田利娟律师当庭出示调取的官方档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反驳,说明集体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开发销售商品房,开发商明知土地性质仍对外售卖公寓,是过错方,占用客户资金理应支付利息。仲裁庭采纳了田利娟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在未成年涉强奸案中,两名未成年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线下多次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案发时女方尚未满十四周岁,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当事人家属委托田利娟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田利娟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经过,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到双方系早恋情侣,不存在胁迫、暴力等恶劣侵害情节,事发过程系女方自愿配合,当事人主观恶性极低。
为减轻处罚,田利娟律师分两步开展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她携带卷宗材料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结合双方恋爱关系、无暴力胁迫、当事人系未成年初犯、自愿坦白认罪等理由,争取下调量刑基准。庭审前,她重点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多次联络被告人父母与被害人家庭,沟通赔偿事宜,最终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书。
开庭时,田利娟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陈述多项从轻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从轻辩护观点,大幅从轻量刑,但因社区矫正评估未通过,被告人被判处短期有期徒刑。
在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索赔受阻案件中,当事人骑电动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面部、骨盆多处骨折,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垫付费用并做司法鉴定,但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态度消极,存在多处拒赔情况,主要包括不认可当事人自行做的三期鉴定、剔除大量医疗费票据、提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要拆分、不承担电动车损坏的财产损失和鉴定费等。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果,委托田利娟律师代理诉讼。
田利娟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分类核对医疗票据、交通票据、司法鉴定、住院病历等。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她逐张区分医疗费票据,挽回一千余元医疗损失;分维度辩论两份鉴定意见冲突问题,说服法官分段采信有利内容;检索交强险新规,固定保险公司可赔付的分项额度;结合事故情况申请酌定电动车财产损失金额;厘清鉴定费用分担规则。庭审中,她逐项反驳保险公司抗辩,完整核算赔偿项目,明确赔付比例,扣减司机前期垫付医药费。最终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质证意见,当事人合计获赔超5万余元。
田利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从证据的收集、梳理到庭审的抗辩,再到与各方的沟通协调,每一个环节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通过她的努力,为不同案件的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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