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柳某是某制造企业的销售经理,在一次工作中,他突然感到胸口不适,便向同事请假。午饭后,柳某回到家中,却突发疾病,最终在送医当日不幸猝死。柳某的家属认为,柳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回家后当日猝死,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然而,当地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让家属们难以接受。
于是,死者配偶姚某委托了武二俊律师为其代理。武二俊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他长期深耕劳动工伤、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细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服务工厂职工、建筑务工人员、外卖配送、物流从业者等广大劳动者。他精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X》《民法典》相关法条,擅长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认定、工伤赔偿仲裁与诉讼、工亡待遇维权、外包/劳务派遣工伤纠纷、工伤与人身损害竞合案件,熟悉工伤维权全流程取证、协商、仲裁、诉讼、执行实操。
接受委托后,武二俊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整理了工友证言、就医急救记录、当日工作接待记录等全套证据,准备在法庭上为死者争取合法权益。在一审中,武二俊律师主张死者在工作岗位先行发病,回家休养后当日猝死,全程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面对二审,武二俊律师丝毫没有退缩。他再次梳理证据,坚定地认为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后续死亡由本次发病引发且未超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在二审法庭上,武二俊律师据理力争,反驳人社局“在家发病不属工伤”的核心上诉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后续死亡由本次发病引发且未超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人社局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文书。武二俊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不懈的努力,帮助家属顺利取得工亡认定结论,获得100余万元的赔偿。
经过这件事,武二俊律师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全力以赴,才能对得起这份信任。就像他自己说的:“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诚信、敬业、审慎、公正的执业准则。不畏难、不敷衍、不功利,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严谨态度践行律师职业使命。”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能体现法律公平与法律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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