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胡XX、罗XX、罗XX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胡XX出生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2007年与罗XX结婚后未迁出户口,2008年生育女儿罗XX也落户在此。三人均生活在此地,且胡XX取得老屋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获批宅基地建房。2018年9月,该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但被告以胡XX是外嫁女为由,将三原告排除在分配名单外。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张双意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已执业近10年。
张双意对案件进行分析后作出判断,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三原告是否具有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XX自出生一直生活居住于此,户口未迁出且有集体土地分配,女儿罗XX随母落户,应具有成员资格;罗XX结婚后将户口迁至该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也应具有平等权益。张双意在湖南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为准确判断提供支持。
这个判断,决定了后续的诉讼方向。
基于此判断,张双意收集整理了三原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使用权证、社会保障卡信息、补偿款发放表等13组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出三原告应享有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均等份额权利的主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等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张双意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积极高效地与法院沟通案件情况,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争议焦点是三原告对土地征收款是否享有分配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胡XX、罗XX因户口、生活居住及土地分配情况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罗XX依据法律规定也应享有平等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胡XX、罗XX、罗XX享有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XX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均等份额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张双意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证据为王、精准施策”,通过严谨收集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当前,此案件已落下帷幕,三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有效维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