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30万余元,可分包公司仅支付了65万余元,还以未与甲方完成结算、存在扣款为由拒付余款。而案涉项目发包人是航空院校,院校与总包分包公司未结清巨额工程款。王X找到陈向东律师处理本案,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案件开庭时,分包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发包人更是当庭抗辩原告不属于法定实际施工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众多,比如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工程已投入使用能否参照结算单据支付工程款;分包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航空院校是否需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欠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陈向东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能力。他提前办理诉讼保全,立案阶段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法院依法冻结分包公司、发包人银行存款71万余元,防止两被告转移资金,从根源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他还完整归集结算、施工全套证据,整理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材料移交清单、付款流水、项目投入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完整闭环,即便分包公司缺席庭审,法院也完整采信全部欠款金额。针对发包人抗辩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他结合包工包料施工内容、独立完成劳务、直接垫付人工辅料的事实,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论证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担责。针对分包公司提出的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抵扣主张,他当庭指出被告无任何质量缺陷、扣款书面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该抗辩,不抵扣原告应收工程款,全额支持结算尾款。
最终,法院判令分包公司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万余元及起诉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判令发包人航空院校在欠付分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仅驳回违约金诉求,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陈向东律师成功帮王X追回了工程款,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力量。正如陈向东律师所说:“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在这起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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