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A、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原告A按约缴纳数万元合伙投资款,款项由某公司代收。然而,因全体合伙人均离职、合伙企业未实际设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A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的诉请,判令某公司返还投资款。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投资款应抵扣其垫付的项目费用,拒绝返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孟翔律师代理此案。孟翔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千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积累。
孟翔律师围绕合伙协议目的、投资款性质、费用关联性、合同解除后果等核心焦点展开严谨抗辩。他紧扣“持股平台未设立、合伙人全部离职、协议客观无法履行”的核心事实,明确案涉投资款性质为“认缴出资”,在合伙目的落空时依法应予返还,从法律逻辑上直接否定了上诉人拒退款项的依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垫付费用抵扣”主张,孟律师严格区分“公司自身经营支出”与“合伙体筹备费用”,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会议、装修等费用与案涉合伙事务无关联,无法对抗投资款返还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孟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合伙企业未设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款应予全额返还;上诉人主张的垫付费用与合伙事务无直接关联,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须向原告A全额返还数万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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