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原告北京XX公司委托的第二天,周红笑开始仔细研究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材料,包括汇票的出票信息、背书情况、提示付款记录以及相关函件等。周红笑是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票据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中国科学X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予以抗辩。周红笑在票据纠纷领域已执业二十余年。他在接手后的第一周发现,虽案涉票据的承兑人涉刑,但票据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2019年5月6日,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阶段。被告又提出要追加其他前手作为共同被告,若同意该请求,由于案涉票据有13手,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极为复杂且时间不可控。
基于对《票据法》相关条款的逐项核对,周红笑判断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中止审理的问题。依据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事实要刑事和民事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原因或条件引发,有共同的事实基础,而此案并非如此。周红笑在中国社会科学X攻读法律硕士期间,对票据法有深入研究,这是他经手的第数百起同类案件。与常规做法不同的是,周红笑没有被被告提出的先刑后民和追加被告的请求所干扰,而是坚定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明确判断后,周红笑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的任一人行使追索权。如果将其他前手均作为被告,将会触发集中管辖权的问题,且由于票据债务人较多,案件的审理时间将不可预知,极大增大持票人取得票据款项的时间和难度。而持票人作为原告起诉,享有对被告的选择权,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其中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治理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的评审中,周红笑的这类判断被提及。法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当庭驳回了被告关于先刑后民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及追加被告的申请。
2019年,案件以胜诉方式收束。判决结果为被告中国科学X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合同签订时被告以汇票支付价款,到现在原告成功追索票款,中间经历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周红笑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该案之后,北京XX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更加注重票据风险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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