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采矿权的归属与权益确认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若采矿权私下划分,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近日便有这样一起案件,案涉某煤业公司依法拥有完整采矿许可,采矿权归公司整体所有,不可分割。原告称2011年受让股权,2015年经公证股东会决议,自己是公司特定矿井实际投资人,享有该区块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出资份额。多名被告却提出多项抗辩。
刘江律师接受本案核心被告委托后,开始梳理全案基础法律事实,搭建多层抗辩体系。他调取了煤业工商完整变更档案、采矿许可证等大量材料,提炼出三大核心抗辩逻辑。一是采矿权法定不可分,私下划分区块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股权取得须完成工商登记,原告仅签转让协议,无过户及完整履约凭证,不具备股东资格;三是原股东已合法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无权对抗现有股权结构。
庭审中,刘江律师重点区分“内部经营约定”与“法定出资人权益”。即便原告曾实际参与局部矿井经营,也仅属内部经营安排,不等于依法享有可确权的企业出资人、采矿权份额。出资人身份、采矿权属均以法定登记为准,私下分割矿区的公证决议因违反矿产管理强制性法律,不产生确权效力。同时,他紧扣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原告证据重大缺失。原告仅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未举证足额支付转让对价等关键凭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无法证明其继受取得公司股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刘江律师还引用在先生效判决,固定股权变更合法事实,提交另案生效判决书,证明原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行为合法有效,股权变更登记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区块份额已无股权基础支撑。
两次开庭,刘江律师连贯抗辩,应对原告全部事实主张。最终,一审判决完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确认其为煤业特定区块实际投资人及相应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释明,原告若存在股权转让、经营投入相关债权,可另行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
这场胜诉的关键在于,刘江律师精准适用矿产管理强制性法律,直击原告诉请根基;熟练运用公司法股权确权举证标准,指出原告举证不能;利用生效判决固定股权流转事实;清晰区分经营关系与物权、股权确权关系。他统筹多被告协同统一抗辩思路,让庭审逻辑完整闭环,完整覆盖矿业、公司两大法律维度,最终实现全盘胜诉,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与确权风险。在法律的博弈中,专业与严谨是胜诉的关键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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