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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私下划分,约定为何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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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5 · 14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011099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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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主张享有某煤业公司特定矿井的投资份额,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方则指出采矿权法定不可分,私下划分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无完整出资及股东资格证明。此案核心在于如何判定采矿权私下分割约定的效力以及原告出资人权益的确认。刘江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从多维度成功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企业经营中,采矿权的归属与权益确认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若采矿权私下划分,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近日便有这样一起案件,案涉某煤业公司依法拥有完整采矿许可,采矿权归公司整体所有,不可分割。原告称2011年受让股权,2015年经公证股东会决议,自己是公司特定矿井实际投资人,享有该区块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出资份额。多名被告却提出多项抗辩。

刘江律师接受本案核心被告委托后,开始梳理全案基础法律事实,搭建多层抗辩体系。他调取了煤业工商完整变更档案、采矿许可证等大量材料,提炼出三大核心抗辩逻辑。一是采矿权法定不可分,私下划分区块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股权取得须完成工商登记,原告仅签转让协议,无过户及完整履约凭证,不具备股东资格;三是原股东已合法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无权对抗现有股权结构。

庭审中,刘江律师重点区分“内部经营约定”与“法定出资人权益”。即便原告曾实际参与局部矿井经营,也仅属内部经营安排,不等于依法享有可确权的企业出资人、采矿权份额。出资人身份、采矿权属均以法定登记为准,私下分割矿区的公证决议因违反矿产管理强制性法律,不产生确权效力。同时,他紧扣举证责任规则,指出原告证据重大缺失。原告仅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未举证足额支付转让对价等关键凭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无法证明其继受取得公司股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刘江律师还引用在先生效判决,固定股权变更合法事实,提交另案生效判决书,证明原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行为合法有效,股权变更登记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区块份额已无股权基础支撑。

两次开庭,刘江律师连贯抗辩,应对原告全部事实主张。最终,一审判决完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予确认其为煤业特定区块实际投资人及相应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释明,原告若存在股权转让、经营投入相关债权,可另行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

这场胜诉的关键在于,刘江律师精准适用矿产管理强制性法律,直击原告诉请根基;熟练运用公司法股权确权举证标准,指出原告举证不能;利用生效判决固定股权流转事实;清晰区分经营关系与物权、股权确权关系。他统筹多被告协同统一抗辩思路,让庭审逻辑完整闭环,完整覆盖矿业、公司两大法律维度,最终实现全盘胜诉,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与确权风险。在法律的博弈中,专业与严谨是胜诉的关键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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