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河南省南阳市,李XX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孟XX和孟XX。孟XX成年后嫁至河南省西华县生活,而张XX与孟XX婚后和李XX在家共同生活至2018年。牛晓儒在婚姻家事领域已执业多年,经验颇为丰富。
2020年1月22日,李XX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经孟XX与侵权人刘XX协商,获得赔偿款270000元。之后,双方因共有款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孟XX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孟XX、张XX向其支付各项赔偿金130000元。牛晓儒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在大学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方向就与此类共有纠纷相关,他凭借专业知识,仔细分析了此案。他判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慰藉,不属于遗产,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且张XX作为孟XX丈夫,无权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同时,在分割时应考虑各女儿对母亲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个判断,决定了后续的走向。
基于此判断,牛晓儒协助孟XX、张XX撰写上诉状并提起上诉。上诉状中提出,一审判决对共有的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应扣除丧葬费、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孟XX早已出嫁外地且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少分剩余赔偿金;张XX作为上门女婿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分割部分赔偿金。提交上诉状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中,牛晓儒发挥在业内作为“民事争议解决专家”的能力,积极举证辩论。法院查明,赔偿协议中约定27万元包含3万元丧葬费,且李XX生前保险理赔金30000元由孟XX收取。
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辩。孟XX辩称处理母亲丧葬事宜花费不大且自己已适当扣除,医疗费缺乏票据不应支持;自己是2015年结婚且一直孝顺母亲;张XX不是适格主体。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张XX非死者近亲属,其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扣除丧葬费30000元后,剩余240000元在孟XX、孟XX间分割。考虑到孟XX对母亲赡养义务履行较多,酌定孟XX分得150000元、孟XX分得90000元,即孟XX向孟XX支付90000元。同时,保险理赔金30000元由两人平均分配,孟XX支付孟XX15000元。双方互相支付抵销后,孟XX再向孟XX支付75000元。牛晓儒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以专业素养和真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细致分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2020年案件因赔偿款分配问题而起,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以这样的判决结果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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