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恩施XX公司在当地车坝村发展白茶,与村民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并将部分工程承包出去。马X因未能承包到整治土地的挖土石方工程,对承包工程的黄XX、黄XX两兄弟不满,多次阻扰施工。
2013年5月16日9时许,马X再次到工地阻止施工,与黄氏兄弟等人发生冲突及扭打。为报复,马X打电话给温甲邀人帮忙打架。温甲邀集了被告人陈X、张X、周、侯等九人以及其他人员帮忙。他们先乘车到恩施市凤凰城附近购买6根钢管,马X途中砍了6根木棒分发给众人。
随后,马X带众人到达工地附近,将人员分成四组持工具步行去工地。13时许,他们冲向工地上的黄XX等人,黄氏兄弟逃跑。众人追打无果后,返回殴打未能逃脱的被害人王XX,致其受伤倒地。之后,马X又带人到黄XX家中,砸坏门窗和一辆摩托车,随后逃离现场。王XX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系血气胸致呼吸衰竭死亡,被毁坏财物价值1963元。
2014年4月24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对九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蔡建华(执业证号:14228200810570234)律师担任被告人侯的辩护人。庭审中,蔡建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侯是被动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殴打被害人时所持是木棍,打的是腿部,未参与第二次殴打;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纷纷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了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九名被告人受邀参与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八人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虽参与毁坏财物,但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追究。九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对相关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X、张X、周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侯、王XX、朱XX、王XX、何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蔡建华律师拥有十八年职业律师生涯,代理案件接近千件,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具备丰富的代理经验,在此次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侯争取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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