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寒冬,重庆市XX公司的袁某某站在公司空荡荡的财务室,望着墙上的日历,眉头紧锁。公司承建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被拖欠许久,这让公司运营愈发艰难。自2016年承接项目以来,历经数年,本应到手的工程款却迟迟未全额到账,公司资金链紧张,员工们的目光都聚焦在袁某某身上,他深知,若不能解决这笔欠款,公司可能面临危机。
这起纠纷可不简单,从2016年工程开始,到2021年结算,期间涉及诸多波折。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协议,在付款金额、质保金退还等方面存在争议。被告方主张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然而肖康律师接手后,通过仔细比对合同条款、付款凭证和结算协议,发现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明显差额。
肖康律师办理过上百件各类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经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细节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在本案中,他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实务经验,指导原告收集了核心证据,如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中2021年1月20日的结算协议是重中之重,肖康律师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事实经过,有力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同时,肖康律师发现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他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这一点,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观点,肖康律师回应称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诉求,但明确了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路径。
在这场激烈的庭审交锋中,当肖康律师将精心准备的证据一一呈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时,法庭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双方你来我往,法官们仔细聆听、审慎判断。最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2021年1月20日的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二被告人格混同应共同担责,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应返还。判决二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至此,这场长达八年的欠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袁某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公司也因这笔工程款的追回,得以缓解资金压力,继续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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