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幼丧父后,名下获得祖辈房屋拆迁补偿款。因上学和生育子女,原告将女儿交给姑姑抚养,并自愿把拆迁款转入姑姑账户用于理财和日常抚养开支。多年后,原告以姑姑私自侵占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全额返还拆迁资金。姑姑收到起诉状后,因款项系原告自愿交付且用于抚养其女儿,无侵占意图,委托林岚青律师出庭应诉。
林岚青律师接手案件后,将核心突破口放在全面调取的全套证据上。这些证据包括泛黄纸质的房屋换房协议、公房租赁合同、监护人公证文书、拆迁委托手续,以及电子形式的银行转账流水,还有以纸质票据形式存在的孩子多年抚养开支、学费医疗单据等。这些证据从不同方面记录了房屋权属历史、原告自愿转账以及被告长期代为抚养原告子女的事实。林岚青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林岚青是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客座教授。这一身份使他在处理此类亲属间财产纠纷案件时,能将法学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从更宏观和全面的视角去分析问题,运用独特的方法论来梳理证据和构建辩护逻辑。
接案后,林岚青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凭借其在刑民交叉领域的丰富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敏锐地察觉到案件中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存在争议。随后,他对各项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和分析,基于其曾担任大连某检察院法律顾问律师的经历,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能力,发现原告自愿转账这一关键事实可否定“私自侵占”的说法。之后,林岚青向法院申请补充调取与房屋权属相关的历史档案,以进一步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复杂继承权属争议,拆迁款所有权本身存在争议。在准备庭审过程中,他依据自己在多起类似案件中积累的行业认知,撰写了详细的代理词,对不当得利四大构成要件进行逐一抗辩。
最终,法院完全采信了林岚青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告取得拆迁款项存在合法依据,长期代为抚养原告子女产生大额支出,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返还财产诉讼请求,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返还任何资金。林岚青在结案前提交的最终代理词,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全面阐述了被告无需返还资金的理由,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