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许昌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向某某XX行莲城大道支行申请贷款,由许昌某某实业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由时任行长及信贷人员经办发放。次年,侯XX接任支行行长,因企业经营困难,他为落实国家及地方“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的稳经济金融政策,为该企业办理了借新还旧续贷手续。
后来,贷款形成不良,XX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担保人试图免除担保责任,推动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侯XX及信贷员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徐绍飞律师全面查阅数十本案卷材料,梳理贷款全流程时间线,核实各环节经办人员与审批流程,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刑事法律意见书。
徐绍飞律师提出核心辩护观点:本案立案程序严重违法,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民事裁定,明确认定本案无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违背上级法院生效裁定移送案件,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立案基础不合法;侯XX与首次贷款发放无关,该笔贷款在其入职前已完成审批发放,其接任后办理的续贷是落实国家稳企纾困金融政策的履职行为,并非违反国家规定违法放贷;本案贷款有足额担保,民事判决已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正在执行过程中,XX行不存在实质损失,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结果要件;本案本质是担保人为逃避民事担保责任,操纵案件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错案;XX行内部责任认定文件也未将侯XX列为责任人,进一步印证其履职无过错。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核心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认定侯XX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侯X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职业声誉与职业生涯得到完整保全。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件立案程序的合法性、续贷行为的性质认定、XX行损失的认定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方面。
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徐绍飞律师深知必须高度重视民刑交叉边界,警惕“以刑促民”的诉讼陷阱。大量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案件的背后,都是担保人或借款人试图通过刑事程序推翻民事判决、逃避债务责任。辩护中要穿透刑事指控表象,识别背后的民事利益博弈,从根源上动摇指控的正当性。
同时,金融履职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区分,要紧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核心。不能把XX行内部操作瑕疵等同于违法发放贷款,更不能把落实国家金融政策的履职行为犯罪化。要结合当时的监管政策、行业惯例、XX行内部规定,论证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
此外,要精准划分责任边界,拒绝“背锅式”追责。贷款业务往往历经多任负责人、多个环节,出现风险后不能简单追究时任负责人的责任。要理清时间线,区分不同阶段的经办人与责任人,厘清前任遗留风险与后任履职行为的边界,避免当事人为历史问题买单。
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辩护的核心战场。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定性争议的案件,要充分利用退补程序,持续向检察机关灌输无罪观点,推动案件存疑不诉,为当事人彻底免除刑事风险。
最终不起诉的结果,不仅是为当事人保住了工作和名誉,更重要的是守住了一个底线:不能让刑事司法成为民事纠纷中一方打压另一方的工具。作为辩护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也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推动法律正确实施,防范刑事手段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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