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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146万元工程款为何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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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4 · 13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5人 执业5年
律所: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2020211031769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330687180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执业前在保险公司长期从事人伤理赔工作,对于保险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有多年的理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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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工程款项结算、施工范围界定、责任主体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146万元工程款为何被全部驳回

在这起案件中,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加密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迎接镇项目劳务,承包范围包含人工、机械、辅材等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暂定价290万元,以双方盖章书面结算书作为唯一付款依据。原告诉称2021年8月30日工程完工,9月24日验收投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结算总工程款176万元,被告仅支付30万元,尚欠146万元,主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146万元为基数按LPR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利息。被告答辩称双方共同签署收方记录表,核准应付工程款230983.9元,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已支付30万元属于超额付款;原告主张的176万元无书面结算文件佐证,举证不足;法定代表人沟通结算属于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担责,利息诉求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刘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围绕结算依据效力、工程量完成情况、法定代表人责任主体利息计算基础四项焦点组织举证质证。原告仅提交无被告签字确认、无单价总价的收方记录,未提交签字盖章结算书、完整工程量投入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提交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收方记录表,举证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垫资辅材、已超额付款,并举证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相关依据。最终,法庭认定原告无法举证证明176万元结算合意真实存在。刘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刘毅律师作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深耕资阳本地法律服务多年,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的背景,使其在处理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他已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起案件的结果对同类行业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特别是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要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对于口头约定的结算内容,若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很难得到法律支持。施工方应重视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完整、准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性质认定,也应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避免因错误认定责任主体而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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