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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生命权纠纷判决书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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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3 · 18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陆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3114508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工伤
咨询电话:15094387425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陆婷,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分所律师。现担任无锡市荣德生企业文化研究会;钢结构;房地产;特殊教育类等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合同审查、人事风险把控,股权变更等服务项目;并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公司法等培训课程,为多家顾问公司减少诉累,获得当事人好评及信任。 曾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毕业于江苏警官学校,有刑侦、法医等专业理论功底。曾代理多起媒体报道的刑事案件,如跨国电信诈骗,走私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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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中,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的判决书至关重要。它不仅明确了案件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生命权纠纷判决书研读

案件中,原告杨XX、秦XX的直系亲属杨XX被患有分裂样精神病的彭XX持尖刀捅刺致死。彭XX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父亲彭XX为法定监护人。两原告委托陆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彭XX及其监护人彭XX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8万余元。庭审中,彭XX答辩称自身家庭多名子女均为精神残疾,无经济赔付能力,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陆婷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回应。她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监护侵权规则,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管看护义务,应当承担完整侵权赔偿责任,家庭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责、免责情形,不能免除监护赔偿义务,此观点获法庭采纳。律师还整理死者无锡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日常务工凭证,证实死者长期在无锡城镇居住生活,成功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死亡赔偿金,提升了赔偿总额。同时,律师向法庭释明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仅解决刑事管控问题,不能抵消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相互独立。此外,律师调取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尸检报告等全套书证,完整证实彭XX持刀行凶、直接造成杨XX死亡的完整因果关系,为全额胜诉夯实证据基础。

最终,法院判令彭XX自有财产内赔付死亡赔偿金94万余元、丧葬费3万9千余元,财产不足部分全部由监护人彭XX补足赔偿;驳回被告方减免赔偿的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4999元全部由彭XX、彭XX承担,原告全部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这份判决书的结果,既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监护人在此类案件中的责任,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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