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与补强路径
在本案中,最为棘手的是保险公司虽有证据证明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但投保人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业务员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这一事实,这一关键信息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不利因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彬超接案后,并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整理,而是从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和配药记录入手。他通过仔细对比不同时间段的就诊信息,整理出了一份详细的时间线,清晰地展示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3级”并长期服药的事实链条。同时,童彬超还收集了大量关于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之间关系的临床数据,以此作为补充证据,强化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通过这些工作,童彬超发现了关键信息,即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是明确的,且高血压与后续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程序策略能力
2024年9月7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这一决定成为案件的不利结论。童彬超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程序性细节:
投保人在投保当日已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而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童彬超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引用该法律条款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童彬超提出的观点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进行了重新考量。
本案于2024年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辩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童彬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包括详细的代理意见、证据清单等,当事人保险公司代表出庭参与了关键的庭审环节。2024年,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从立案到结案,整个过程虽然面临诸多挑战,但童彬超始终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上限内,避免了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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