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款的分配常常引发诸多纠纷,其中村民资格的认定更是争议的核心。此次案件中,原告王XX、王某母女就与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原告方代理人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指出,二原告均出生于被告处,户籍也登记在此,且对王XX户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从这些基本事实来看,二原告理应具备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
被告辩称原告王XX出嫁后与原告王某二人不在被告处生活,且已在灵川XX队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属于灵川XX队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参与被告的集体收益分配。然而,何小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捕捉到被告提供证据存在的问题。对于被告提供的某村村委会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某某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何小艳律师在处理过数百起类似纠纷中,深知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面对被告提供的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时,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指出该证据系复制件、复制品,且二原告无领取钱款的事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本案二原告是否具备被告村民资格的问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了(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何小艳律师作为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运用已有的生效判决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二原告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的法律事实,即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并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给付原告王XX、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何小艳律师以其细致、认真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处理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原告母女讨回了公道,也为类似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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