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车主薛先生的车辆与电线杆及水泥墩碰撞,致驾驶员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薛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救援拖运费、医疗费和车辆损失费,共计316,241元。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金额、施救费、医疗费等提出异议,认为评估过高、费用不合理等,这使案件陷入僵局,常规按发票索赔的思路因保险公司质疑而难以推进。此时,李娟娟律师接手此案。
李娟娟律师接手后,首先关注的是薛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对于诉讼主体资格,虽保单和登记车主为天津市XX汽车配件弹簧厂,但该厂出具声明认可薛先生是实际车主且享有理赔权益,这一关键判断排除了主体资格方面的争议。对于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虽提出诸多异议,但李娟娟律师认为,车辆损失评估是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的,保险公司无直接充分证据推翻;施救费有发票证明,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医疗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也无证据支持。
李娟娟律师选择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切入案件。这一角度容易被忽略,因为很多人可能在面对保险公司异议时,没有深入挖掘证据背后的法律依据。为支撑观点,李娟娟律师收集了保单、书面声明、评估报告、施救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围绕这些证据,李娟娟律师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在一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李娟娟律师强调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成功让法院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因果关系的申请;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通过提交发票和相关证明,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娟娟律师坚持一审观点,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先生316,241元。
在这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律师整体思路是先排除主体资格等非关键问题,再聚焦各项损失的合理性,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办理此类案件的要点在于,注重收集和整理各项费用的相关证据,面对保险公司异议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效反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