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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立案追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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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0 · 1598人看过
导读:容留、介绍卖淫立案追诉条件如下: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存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满足其一即可立案追诉。
容留介绍卖淫立案追诉的条件是什么

卖淫嫖娼不仅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还容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而那些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更是为这类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和温床,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来进行打击。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并予以立案追诉呢?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个不太清楚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义

容留他人卖淫,指的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这个场所可以是固定的房屋、出租屋,也可以是一些临时的空间。比如,有人将自己闲置的房子租给他人用于卖淫活动,这就是典型的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得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像常有些“中间人”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嫖客,再将嫖客带到卖淫场所,这就是介绍卖淫。

二、立案追诉的人数和次数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比如,某人在一个月内先后两次为不同的卖淫者提供场所进行卖淫活动,或者两次将不同的嫖客介绍给卖淫者,这就满足了人数和次数的立案条件。此外,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不管人数和次数多少,都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造成特定后果的立案情形

如果因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导致被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不管容留、介绍的人数和次数情况,也会被立案追诉。因为这类行为不仅助长了违法行为,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健康安全产生了威胁。

四、特殊身份人员容留介绍卖淫的标准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也会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这些行业本身有其特定的社会影响和管理规范,如果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容留、介绍卖淫,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只要存在这种行为,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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