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逃避债务或其他原因选择缺席庭审的情况并不鲜见。缺席审理虽然减轻了当庭对抗的压力,但法院仍须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裁判。因此,原告的证据准备状态,在缺席审理中反而需要更加扎实。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几起案件,呈现了不同案由下缺席审理的应对方式。
一起消防通风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出具过欠条并签署了《付款承诺书》,明确确认欠付货款11万元,承诺于2022年8月付清,并约定了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且在诉讼中缺席。代理方向法庭提交了采购合同、欠条及付款承诺书三份核心书证,三者相互印证,清晰锁定了欠款事实和金额。违约金方面,代理方主动将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调整为LPR的四倍,使其处于司法保护的合理区间,该调整后的诉请获得全额支持。
另一起桥架买卖合同纠纷,同样呈现了被告一审缺席、二审上诉的情况。一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依据供货方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结算单、对账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判决支持了5.5万余元货款及LPR四倍的违约金。被告二审上诉时,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并要求调低违约金。代理方在二审中提出,被告一审无正当理由缺席,已丧失请求调低违约金的程序性权利,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缺席审理同样出现。施工方按约完成虹吸排水系统工程并验收合格,发包方仅付4万元后拖欠7.8万元,经催讨无果,且在庭审中缺席。代理方提交了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整证实了合同效力、施工履行及付款条件成就等核心事实,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了工程款及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这三起案件虽案由不同,但代理工作的共同点在于:均建立了足以单独支撑案件事实认定的书面证据体系,不因被告缺席而降低证据标准;同时,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过高违约金条款,均采取了主动调整至司法保护上限的策略,避免因约定不合理而被法院主动调减。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实行的节点化监督和全流程留痕制度,对此类需要多份证据相互勾稽印证的工作,提供了流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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