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当施工方完成工程并交付后,却面临着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原告个人全额垫资承建房企开发楼盘的地下车库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完成整体结算,工程总价款720万元。然而,房企仅陆续支付356万元,剩余364万元工程款长期拖欠,还出具了书面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委托刘江律师起诉,要求房企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当庭抗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刘江律师整理了地下车库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表、房企盖章出具的720万元总欠条、已付款对账记录等,完整证明了工程完工验收、双方完成最终结算、欠款364万元的客观事实,债权凭证清晰无瑕疵。针对被告的两大核心抗辩,刘江律师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即便原告个人无施工资质、无书面施工合同,但工程已完工交付、房企主动完成结算并出具欠条,依据建工司法解释,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结算金额主张全部工程款。关于未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房企已与原告完成价款结算、出具欠款凭证,视为认可工程完工合格,其无任何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未竣工问题,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与利息标准,刘江律师依据司法解释主张自立案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大额工程款长期拖欠产生的资金损失。庭审中,刘江律师当庭依次提交竣工资料、结算表、欠条、催收相关材料,全部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无任何反证推翻欠款事实,法庭完整采信原告全部证据。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房企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以36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0元,全部由被告房企承担;逾期未足额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刘江律师在此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突破了无资质、无书面合同的双重不利情形,全额保住了364万工程款。他精准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工程完工结算即具备付款条件,让对方以“合同无效、未竣工”为由拒付全款的抗辩完全不成立。同时,依托房企出具的欠条固化债权,锁定了完整欠款依据,避免了工程款大幅扣减。并且,依法争取逾期利息,弥补了大额资金长期占用的损失。不仅如此,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房企承担,让当事人零维权成本。正如刘江律师常说的:“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律师,要尽全力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这起案件也提醒着建筑行业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一旦发生争议,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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