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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父母,如何抵御离婚后物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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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0 · 19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静律师 已认证
律所: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65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7761308485
代表案例:3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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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黄XX与第三人刘XX离婚后,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二被告委托冯静律师应诉。冯静律师通过举证物权登记效力、反驳借名登记主张、运用离婚调解书抗辩、主张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等策略,成功抵御了原告的诉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父母,如何抵御离婚后物权争夺?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往往是一个敏感而关键的问题。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曾经的财产约定和赠与行为是否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近日,一起涉及夫妻财产约定、赠与以及离婚物权争夺的案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原告黄XX与第三人刘XX原系夫妻,2014年,二人婚后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随后,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该房屋为刘XX100%份额、黄XX0%份额。2021年,刘XX又与自己的父母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二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2年,黄XX与刘XX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确认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离婚后,黄XX却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面对这一复杂的局面,二被告委托了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案件梳理工作。她深知,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冯静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夫妻财产约定书》《赠与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案涉房屋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由夫妻共有变更为刘XX单独所有,而后又经过合法赠与并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物权变动的过程清晰且有效。这一有力的举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针对原告所称的“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登记”这一主张,冯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原告对《夫妻财产约定书》《赠与合同》的签署和过户均知情且配合,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知晓或同意“借名登记”。因此,原告的这一主张根本无法成立。

此外,冯静律师还巧妙地运用了离婚调解书这一关键证据。她明确指出,原告与刘XX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明确确认“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今,原告却就案涉房屋再次起诉,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在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上,冯静律师也给出了精准的判断。她明确指出,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物权纠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观点确保了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经过一系列严谨而专业的应对,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二被告极为有利,驳回了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婚姻中的财产约定和赠与行为应当谨慎对待,并且要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进行。同时,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正如冯静律师所说:“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胜负。只有严谨对待,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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