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这笔钱是借款吗?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NX称被告TX于2019年2月26日向其借款250000元,当日他向案外人L某转账250000元,L某又将该款项转给TX并备注“借款”。然而,TX收款后当日就向NX转账15000元、向案外人SX转账235000元。此后数年,NX未向TX主张过还款。2024年,NX起诉TX归还借款及利息。
陈艳律师受TX委托应诉,她围绕“无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使用人系案外人”“诉讼时效已过”等要点展开抗辩,提交了TX收款后即转款给案外人SX的转账记录、SX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NX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判决驳回NX全部诉讼请求。
陈艳律师,法学硕士,是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她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合同、借贷等多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起案件,她将“借款合意”举证责任锚定原告,以TX收款后当即转款的行为证明其仅为过账通道,成功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胜诉。
这场胜诉并非偶然。陈艳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能精准把握案件要点。多年的执业经验,使她在证据收集与运用上得心应手。她就像一位冷静的猎手,在复杂的案件丛林中,敏锐地捕捉到关键线索,一击即中。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缺一不可。出借人仅证明款项交付,却无法证明借款合意,借贷关系将难以认定。转账备注单方标注,不能当然证明收款人有借款意思表示。在金钱往来中,多留一份谨慎,多保留一份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