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供货方)与某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采购方)签订《隔震产品购置合同》,约定供货方向采购方承建项目供应隔震产品,合同总价524,421.4元,并对付款方式和供货时间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采购方支付80,000元预付款,供货方组织生产并发货,货物经签收、检测合格,发票也已开具,但采购方除预付款外的444,421.4元货款未支付。供货方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陈小丹律师代理维权。
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购销合同、发货签收单、检测报告、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经研判,预见到采购方可能利用付款节点条款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案件起诉后,采购方果然主张已将工程转包,不再需要建材且未通知发货,同时强调工程未完工,付款条件未触发。陈小丹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一方面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采购方内部转包不能对抗对供货方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主张付款条件条款显失公平,因付款条件取决于采购方进度安排,对供货方不公,在供货方已全面履约的情况下,应认定货款已届履行期限。
庭审中,采购方坚持“转包抗辩”和“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
2024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采购方是适格被告,其“转包抗辩”不成立;“基础正负零完工”等付款条件约定对供货方显失公平,在供货方已完成供货、货物合格的情况下,货款已届履行期限,采购方应支付剩余货款444,421.4元;同时对过高的违约金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自货物签收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主文要求采购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对诉讼费分担作出判定。
从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一审判决,历时数月。期间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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