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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扒窃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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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499人看过
导读:从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中了解到,若是行为人有实施扒窃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此时对扒窃的处罚,一般是给予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也可以单独判处罚金或者在上述人身刑的基础上并处罚金。
江西关于扒窃的处罚是什么

一、江西关于扒窃的处罚是什么

(一)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扒窃怎么认定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金额有多少,就算没有达到当地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要求,那么也是可以被认定构成盗窃罪的。不过要是扒窃的情节比较轻微,非法所得的财物金额比较小的,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往往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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