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住广东省某市某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李XX通过网购钢管等配件加工制成枪管,并将一支加工好的枪支以换购方式转让给他人;2019年6月,其又购买配件组装成一支仿某品牌枪支。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枪支及枪管等物品,经鉴定,其中有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李XX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事人委托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代理此案。田大龙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经细致梳理,田律师发现李XX虽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并进行简单组装,但其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的特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XX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枪支或对枪支核心部件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改造。
在庭审中,田大龙律师明确提出,李XX仅是将购买的零部件进行拼装,且两支火药枪系出于个人收藏目的,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时指出李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法庭辩论阶段,田律师围绕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展开充分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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