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常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诉请被告江苏某电力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江苏XX于X律师、陈悦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确认欠款事实基本属实,但双方就具体欠付金额存在一定分歧。
面对明确的欠款事实,代理律师从务实角度出发,制定了“以调促和、争取最优履行条件”的代理策略。一方面,承认欠款事实并积极与原告协商还款方案;另一方面,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逐项核对,确保欠款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向法庭及原告方说明了被告的资金状况和履行意愿,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还款期限(约1个月),并确保调解方案中的本金金额与事实欠款金额相符。
尤为关键的是,代理律师在审查调解协议条款时,注意到原告方提出的违约金条款表述——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承担24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较高(约占本金的24.5%),代理律师向客户充分提示了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和执行风险,并将该条款的利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风险告知。最终,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被告方在明确知晓违约后果的前提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时代理律师也协助被告内部协调资金安排,确保按期履行义务,避免触发高额违约金条款。此外,协议中还明确了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如案外人XX公司项目设备发生质量问题,由原告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质保义务,将被告的后续质保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于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98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承担违约金24万元,原告可就违约金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葛;案外人天纳克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原告按合同继续负责,第三方建迅队的后续事宜由被告处理;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7.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陈悦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判断欠款事实难以推翻,果断采取调解策略为客户争取合理还款期限;同时将工程质保责任与第三方项目进行切割,避免后续纠纷牵连;并完整、充分地向客户披露高额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风险,确保客户在知情前提下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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