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的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中介合同纠纷里关于“跳单”行为的认定较为关键。
就拿一起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来说。XX市经纪有限公司曾向黄XX、郭XX介绍房产并带看,还沟通了价格。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和服务费。然而,公司主张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但黄XX、郭XX称公司服务不尽责,且他们是在接受其他公司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的。
这里就涉及到“跳单”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来判断“跳单”需满足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委托人要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在这起案例中,黄XX、郭XX接受了XX市经纪有限公司的房产介绍、带看等服务,这一点双方没有异议。其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虽然公司介绍了房源,但存在委托多个中介放盘的情况,不能仅因公司提供服务在先就认定黄XX、郭XX利用了其信息机会促成交易,还需结合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形。最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黄XX、郭XX举证证实他们是在接受其他公司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完成案涉房屋交易,且支付了相应对价。鉴于公司并非独家代理,黄XX、郭XX作为买方有权选择其他公司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他人系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公司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的理据不足。
在中山,类似这样的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跳单”行为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像梁国权这样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依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有效的应对策略,助力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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