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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中级法院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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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355人看过
导读:名誉权受损的这种案件不是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常情况下就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民事案件是这场民事纠纷涉及到外籍人士,在社会生活中引起了重大影响,由最高院指定的民事案件。
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中级法院管辖吗

一、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中级法院管辖吗?

侵犯名誉权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范围,属于基层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并不是说社会身份地位较高的那些人名誉受损的话就一定应该由中级法院来管辖,在管辖权问题上单纯的是考虑民事纠纷的,就是说名誉侵权案件没有严重到应该由中级法院来审理,除非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二审就是中院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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