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施工,却遭分包公司拖欠工程款,发包人还拒绝担责,该如何维权?
王X作为自然人,与建筑分包公司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承接航空院校精装修土建配套施工,包工包料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30万余元,可分包公司仅支付65万余元,尚欠64万余元。分包公司以未与甲方完成结算、存在扣款为由拒付余款,而案涉项目发包人为航空院校,院校与总包分包公司未结清巨额工程款。王X委托了陈向东律师处理本案,还同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案件开庭时,分包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发包人当庭抗辩原告不属于法定实际施工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陈向东有着多年法律从业经验,还是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接手这个案子后,他深知责任重大。他在立案阶段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法院依法冻结分包公司、发包人银行存款71万余元,防止两被告转移资金,从根源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他还仔细整理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材料移交清单、付款流水、项目投入使用证明等,让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形成完整闭环。即便分包公司缺席庭审,法院也完整采信全部欠款金额。针对发包人抗辩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他结合包工包料施工内容、独立完成劳务、直接垫付人工辅料的事实,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论证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担责。面对分包公司提出质量扣款、第三方服务费抵扣主张,他当庭指出被告无任何质量缺陷、扣款书面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该抗辩,不抵扣原告应收工程款,全额支持结算尾款。
最终,法院判令分包公司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万余元及起诉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判令发包人航空院校在欠付分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仅驳回违约金诉求,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被告承担。陈向东律师通过一系列操作,保障了施工方的回款权益。他就像一位在法律战场上的精准狙击手,可以提前锁定目标财产,用完备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击中对方的薄弱之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这场工程款纠纷中,他用专业和负责,为实际施工人撑起了一片天。这场胜诉,让我们看到法律的公正,也看到了陈向东律师的坚守与担当。案件虽已判决,但类似纠纷如何更好地预防和解决,仍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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