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X某是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多年来,公司业务正常开展,X某也兢兢业业为公司付出。在XXXX年X月之前,公司运转相对平稳,X某从未想过自己会卷入一场严重的刑事指控中。
XXXX年X月,西XX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出,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XX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这一指控犹如晴天霹雳,让X某陷入了极度的恐慌和无助之中。他深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严重性,如果罪名成立,自己将面临沉重的刑罚。
X某四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了解到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尤其专精刑事案件。X某了解到卓玛律师不仅能够熟练运用藏汉双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更深刻理解民族地区的文化背景与群众实际法律需求,便决定委托卓玛律师为自己辩护。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作为日喀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她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她指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X某及X某,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相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X某系公司总经理,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卓玛律师的精准辩护,成功为X某改变了罪名,避免了更严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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