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律师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还是游走于指尖的细致追寻?在辽宁葫芦岛的一起高速路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倪彦铨律师的经历更接近后者——当案件存在高速运营方有无过错、保险是否免责等争议摆在面前时,他选择先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
2024年夜间,倪律师的当事人(重型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营运挂车行驶在高速路段,车辆碾压路面硬物致油箱破损漏油,柴油腐蚀高速沥青路面,产生数万元路产修复损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全部路产损失。公司称自身每日多次双向路面巡查,已完全履行高速养护义务,路面硬物属于巡查间隙突发异物,自身无任何管理过错,依据同案同判规则,货运司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百万额度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司机则答辩称高速运营方虽提交巡查台账,但无现场视频等佐证,无法证实已及时清理事发路段路面硬物,养护职责未完全履行,路面遗留硬物是事故主要诱因,自己夜间驾驶已尽到合理瞭望安全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分担一半损失。保险公司抗辩漏油腐蚀路面属于条款约定“污染”免责情形,主张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
一审法院查明,高速运营公司当日有三次路面巡查,清理了多起路面散落物,但巡查材料未记载事发路段路面硬物清理记录,无法证实已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养护管理存在疏漏;司机夜间驾驶重型货车,对路面风险观察防范不足,自身亦存在驾驶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责任;同时认定车辆漏油造成局部路面腐蚀属于单次交通事故附带损害,并非保险条款所指重大公害类污染,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不成立,判令保险公司仅按照50%责任比例赔付对应损失,剩余一半损失由高速公司自行承担。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倪彦铨律师针对高速运营公司单方制作的巡查台账等证据逐一质证,指出无现场监控视频等佐证,无法证明其已及时清理事发路段硬质障碍物,结合《公路法》论证其未完全履行养护义务。围绕《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清晰区分双方责任。细致对比本案与参考案例差异,推翻对方“同案全赔”上诉理由。运用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对抗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最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高速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高速运营公司自行承担50%路产损失,投保保险公司仅按50%比例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
倪彦铨律师是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15年一线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合同事务、损害赔偿等各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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