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波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5200210825490,自2002年开始执业,服务区域包括四川成都、绵阳等地。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案件。
在某印务公司与向女士、王XX返还财产纠纷案(二审)中,原告某印务公司称被告以“借款利息”为由扣除货款5000元,委托曾波律师代理要求返还货款及损失。面对被告“扣除的是借款利息”与“代公司扣税”的双重抗辩,曾波律师主张双方债务已清结,被告无权私自扣划货款。二审里,他重点论证被告提交的“公司扣税说明”与一审自相矛盾且不符常理,坚持要求被告个人承担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向女士扣款无法律依据,系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返还原告货款5000元及利息、邮寄费。
康XX、任XX与被告刘XX继承纠纷案,原告认为任XX名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任XX遗嘱处分共有财产侵犯其权益,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分割财产。曾波律师代理被告刘XX,面对原告提出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复杂事实,主张原告康XX已被他人收养,与生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原告任XX虽被抚养,但对房产贡献不足。他通过提交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构建证据链,力证任XX遗嘱合法性与有效性。法院判决认定任XX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刘XX根据遗嘱继承房产份额,最终被告享有讼争房屋77%的份额,原告康XX、任XX分别享有11%和12%的份额。
某通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人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曾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参与。针对上诉人“定金不成立”“损失计算不合理”等上诉理由,他逐条反驳,主张双方合同有定金条款且被上诉人已实际支付,用详实证据链证明损失客观存在与合理。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双倍返还定金判决,但支持被上诉人误工损失,判决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9364元。
聂XX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曾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聂XX。面对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物业费”上诉请求,他主张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违反政府指导价且存在重复收费,引用相关法规论证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XX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违约金请求。
曾波律师执业多年,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民商领域成功办理300余件案件,专精合同案件。他始终坚持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勤勉尽责,诚信执业,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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