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程完工了,施工方却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当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时,施工方就会担心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别除于破产财产。这不仅关系到施工方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众多参与工程建设人员的生计。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定义与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一栋商业大楼,工程完工后乙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甲公司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别除权的概念及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会被用于清偿债务,而别除权人可以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从而避免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例如,丙企业破产,丁银行对丙企业的一处房产享有抵押权,那么丁银行就可以就该房产优先受偿,这部分财产就别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别除于破产财产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别除于破产财产的。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部分价款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不过,要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比如,承包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一般是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而且,建设工程必须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像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可能就不宜折价、拍卖。
四、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操作要点
1.及时催告: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要及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比如,甲公司承建工程后,乙公司未付款,甲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2.协商或诉讼:如果发包人在催告后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选择诉讼,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款结算单等。
3.注意期限:承包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所以,承包人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行使权利。
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解决后,后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其他的情况,比如在行使优先受偿权过程中与其他债权人产生争议,或者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格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能结合具体情况,为你理清后续流程,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让你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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