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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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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4 · 13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5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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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无加班费等问题,尤其是在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维权更是困难重重。班兆然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时,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责任方连带支付劳动者多项费用。本文对类似处境的劳动者具有参考价值。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者遭遇权益侵害的情况并不少见。2023年8月27日,有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到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后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这类混同用工下的劳动纠纷,班兆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处理过不少。

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劳动者的各项权益能否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所在的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长期的实务历练中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积淀。她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但混同用工的情况下,责任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行为,违反了劳动法法规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对于类似处境的劳动者来说,遇到权益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入职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如果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要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准确识别责任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即使存在混同用工、主体注销等复杂情况,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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