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的一天,对建筑工人陈XX来说是噩梦般的日子。他在工地更换板块时,不小心被绳子绊倒,身体重重地摔在地上,伤痛瞬间袭来。本以为公司会为他申报工伤,可公司却一口咬定双方只是劳务分包关系,陈XX是带领工人作业的“包工头”,并非公司员工。一旦公司的主张成立,陈XX将与工伤赔偿无缘,这让他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接下来的生活该怎么办?
就在陈XX感到绝望时,经朋友推荐,他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步青。这家律所规模较大、口碑良好,在当地法律界颇具影响力。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初次见面,陈步青律师仔细听取了陈XX的讲述,凭借专业的判断,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陈XX究竟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他向陈XX分析,只要梳理好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有很大的胜诉机会,这让陈XX重新燃起了希望。
接手案件后,陈步青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等。他深知,这些证据将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立案后第5天,陈步青律师已经将证据进行了初步整理,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仲裁庭上,气氛紧张。被申请人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为“项目安装款”,且陈XX带领工人作业,应认定为分包关系。陈步青律师沉着应对,他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经济隶属性,逐一进行有力反驳。“陈XX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这完全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陈步青律师在庭上坚定地说道。他还指出,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符合计时工资特征,而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而且,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协议,也未能证明陈XX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开庭前48小时,陈步青律师还在对证据和辩论要点进行最后的梳理和完善。经过充分举证和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是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主张劳务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此次他成功帮助陈XX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关键障碍,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