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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多年过不了户,律师助力拿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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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2 · 14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居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320251096151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3708812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占比约60%),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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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转让给朱XX,朱XX付款并办理更名。但该公司为融资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后房屋被查封,朱XX执行异议胜诉。因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备案,公司协助过户,费用由公司承担。
买了房多年过不了户,律师助力拿回产权

在房产交易中,能顺利拿到房子的产权并完成过户购房者的心愿。但现实中,却有不少人遭遇买了房多年却过不了户的糟心事。朱XX就是这样一位不幸的购房者,不过他幸运地遇到了专业律师,成功拿回了房屋产权

朱XX在2014年从案外人处购得案涉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2017年,朱XX装修入住该房屋至今。然而,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际是借款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后来,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这让朱XX的产权无法顺利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朱XX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冯居昊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案件情况。他仔细研究了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购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同时对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冯居昊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而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赵XX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占有房屋,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予撤销;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朱XX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这就是本案的正确法律规则,也是冯居昊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冯居昊律师的观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也提醒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冯居昊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朱XX解决了多年的难题,让朱XX真正拥有了房屋的产权。相信在未来,冯居昊律师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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