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最终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此前的规定中,在类似工伤案件里,用人单位若消极应对,如不出庭、不举证,劳动者举证责任较重,且工伤待遇计算和支付主体划分不够清晰,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原《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款规定模糊,对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不配合支付待遇的情况,缺乏明确有力的约束。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核心证据链,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广宇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明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同时,律师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的配合义务,加强了对用人单位不配合行为的约束,明确了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和支付主体,使劳动者维权更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若依据修改前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消极应对,劳动者可能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依据新规,仲裁委采纳了梁广宇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终局裁决。
这起案例体现了法律修改的进步意义,新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彰显了梁广宇律师在工伤索赔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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