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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准之争:二审维持原判助力企业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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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1 · 19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飞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00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72016102970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58942864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承办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且办理复杂重大案件有团队支撑,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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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解除的争议更是复杂。此次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历经一审、二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飞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论证,帮助甲公司在二审中成功维持原判,全额追回货款。
交易标准之争:二审维持原判助力企业回款

一审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货款总计47309元。乙公司收货后,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虽称产品外观不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产品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机构虽检出挥发性物质不符合新国标,但该标准未实施,且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同时,双方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最终,一审法院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驳回乙公司反诉请求。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主要有三点:一是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案涉买卖合同已于2025年1月2日合法解除;二是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是检测系双方共同委托,检测费用1300元应由甲公司承担。

王飞快律师代理甲公司进行抗辩。他精准抓住关键要点,指出案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依据的新国标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甲公司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仅为核实情况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应足额支付货款。

庭审中,王律师重点论证了几个关键方面: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两大领域。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甲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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