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蒋先生像往常一样在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工作,然而意外突然降临,他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本以为能顺利获得工伤待遇,可公司的态度却让蒋先生陷入了困境。公司不仅未积极配合工伤待遇申领,还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蒋先生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面对公司的拖延战术,蒋先生心急如焚,一边是身体受伤后的痛苦,一边是生活的经济压力,该怎么办?
在朋友的推荐下,蒋先生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步青。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江苏地区颇具规模和口碑的律所,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初次见面,陈律师仔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凭借专业的判断,他敏锐地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合的复合型劳动争议,并告诉蒋先生不用过于担心,他会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这让蒋先生瞬间建立起了信任感。
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同时,他逐项计算各项请求金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律师利用业余时间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他心里清楚,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在庭审中占据主动。
立案后第7天,庭审如期而至。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有力辩论。他指出,被申请人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人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均应支持。庭审中,陈律师言辞犀利,逻辑清晰,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
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委不予涉理)。
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帮助蒋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四年来,陈步青律师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他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是众多劳动者信赖的专业律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