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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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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8 · 10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5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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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未签劳动合同、加班无补偿等问题,尤其是在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维权更是困难重重。班兆然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混同用工下的劳动纠纷案件时,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用工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关责任方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本文对面临类似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具有参考价值。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时常会遭遇各种权益受损的情况。2023年8月27日,有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一直工作到2024年3月4日。在这段用工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后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这类劳动纠纷案件,班兆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处理过不少。

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

班兆然律师所在的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迅速展开行动。她本科毕业于知名法学院,对劳动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她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对于面临类似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入职材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混同用工的复杂情况下,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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