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曾遭遇一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该公司为名下一艘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在保险期间,货船航行时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撞上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致使船舶自身和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都受到损坏。公司为此花费修理费及工程款27万余元。然而,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在承保范围内,还称应适用20%的免赔率,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进行理赔。
在这类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就像本案中,对于“航标”的定义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在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其二,对保险理赔的流程和规则不熟悉。一些人认为只要投了保,出了事故就能顺利获得赔偿,却忽略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免责条款和免赔率等规定,这会使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与预期相差甚远。
面对这样复杂的保险理赔纠纷,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介入了此案。陈律师执业已有6年,现服务于浙江宁波地区。他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投身律师行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他亲自悉心办理每一个案件,熟悉宁波法院处理案件的流程。
在处理此案时,陈律师首先进行了详细的取证工作。他收集了货船事故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船舶修理的费用清单、支撑墩的相关资料等,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具体情况。在调解阶段,陈律师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向其阐明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但保险公司坚持其观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陈律师果断进入诉讼程序。
在法庭上,陈律师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指出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陈宇翔律师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他要追寻的答案。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在这个案件中,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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