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通说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财产,可能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然而,实践中对于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金额的认定以及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等方面,常常存在争议。部分被告会以各种理由抗辩,如主张原告非适格主体、赠与金额存在抵扣项等,这给原告举证和维权带来了困难。
在某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婚后未约定分别财产制。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焦点展开工作。在婚姻家庭领域,张雯雯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依据《民法典》强调原告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剔除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混淆款项性质的主张;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无效。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配合法院核查。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第三人B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款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该案表明,在婚内财产赠与纠纷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能够有效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在合同侵权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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