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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揭开股权担保面纱,撤销被执行人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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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8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11135132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110970352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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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不得追加安徽XX公司为甘肃XX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渭水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这一结果看似简单,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曲折的案件过程。
建设工程纠纷:揭开股权担保面纱,撤销被执行人追加

事情要从股权转让债务担保说起。科技公司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高能公司的名义股东。科技公司与药业公司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书》,以此来担保债权债务的履行,双方约定渭水公司后期回购股权。然而,实际情况是股权并未支付转让款项,科技公司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甘肃XX公司申请追加安徽XX公司为被执行人,认为其是高能公司的实际股东。但安徽XX公司却陷入了取证难题,他们难以证明股权转让并非真实的转让,而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这一关键事实。这是因为相关协议虽有约定,但缺乏明确的证据链来支撑其主张,同时他们对法律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也存在认知盲点。

在这关键时刻,安徽XX公司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2111351322)。王宁律师接手后,开始了一系列的破局操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中的各类协议和文件,收集了科技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未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据,如公司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补全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王宁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逻辑辩驳,指出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安徽XX公司不符合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宁律师的观点,认定股权转让为担保行为,撤销了追加安徽XX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普法提醒。在涉及股权转让和债务担保时,一定要明确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身法律认知不足和取证缺陷而陷入不利局面。

王宁律师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专精。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逻辑辩驳,成功为安徽XX公司扭转了局面。他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的深入研判,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上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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