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自动化设备公司与大型安装集团签订了承揽合同,负责906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然而,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线年产量仅为7091.301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万吨/年产能指标,且存在设备故障率高、闲置率高及RGV小车等问题。大型安装集团以此为由,认为自动化设备公司不具备主张97%结算款的前提条件,同时对一审认定的贴息费用839100元、律师费及保函费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大型安装集团给付自动化设备公司货款及安装费297XXXX7242.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80万元。大型安装集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此关键时刻,自动化设备公司找到了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
简春华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大型安装集团提交了907、908车间半机械化生产技术方案,拟证明906车间作为全自动车间效率理应更高,但实际产能未达标。简律师指导自动化设备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针对大型安装集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简律师结合鉴定意见指出,虽然鉴定意见表明“因年出酒率无法确定,不能判断是否能达到1万吨/年的产能指标”,但产品实际产量受工艺、粮食品质、人工操作及气象条件等众多设备外因素影响。而且大型安装集团承认相关工艺参数应由业主提供却未能提供,所以重新鉴定无必要。对于追加业主为第三人的主张,简律师强调本案合同相对方明确,现有证据已查明争议事实,追加第三人并无必要。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型安装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大型安装集团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动化设备公司货款、安装费共计297XXXX7242.7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6元由大型安装集团负担。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产能指标等关键条款要详细约定。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最终成功维持一审判决,自动化设备公司的核心财产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简春华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办结案件超过6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界定合同相对性与举证责任,有效应对重新鉴定与程序拖延策略,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复杂的商业合同纠纷中,有这样专业的律师保驾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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