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驳回诉求的判决书,摆在当事人面前。在陈X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2024年7月17日,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以房抵借款本息,并将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户请求权转移给陈X。但某房地产公司拒绝协助过户,陈X诉至法院,一审却因突破合同相对性、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理由被驳回。
此时,赤峰的曲珊律师接受陈X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迅速展开行动,首先明确债权转让性质,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陈X受让后取代李X债权人地位,要求过户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接着,她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强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为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曲珊律师指出陈X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通知。针对一审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债权转让并非房屋连环交易,且李X有权自由处分未被保全或执行的债权。
曲珊律师在执行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牛X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申请执行人宫X与被执行人牛X财、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查封房屋后,案外人牛X军提出执行异议。曲珊律师接受宫X委托,查实房屋实际由牛X财一家居住,否定抵债事实;结合房屋价值,论证抵债行为不合常理;梳理案外人证据瑕疵,否定其权利人身份;对照司法解释,认定其不具备排除执行条件。
在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里,曲珊律师为原告某建设公司代理。她固定最终结算证据,主张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区分职务行为划定责任主体,驳斥被告质量异议抗辩。
在马X诉某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曲珊律师接受被告某银行委托。她确立抵押权优先地位,适用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援引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
在韩XX与某房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程序已终结本次执行长达七年。曲珊律师通过网络立体查询重新梳理历史财产线索,推动案件恢复执行;调整执行路径,锁定实际控制人责任;围绕验资报告深挖关键证据;以追加诉讼强化责任追究路径;通过诉讼压力与庭外谈判实现执行回款。
最终,陈X案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判决,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牛X案法院驳回案外人牛X军的异议请求。某建设公司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及保证金,驳回对个人的诉求。马X案法院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韩XX案某房产公司以房抵债,案件实现实质性执行突破。
曲珊律师自2016年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作为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执行、建工、公司等领域,面对不同类型案件,总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她这种深入分析案件、精准适用法律、灵活调整策略的操作逻辑,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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