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受挫引发上诉
在陈先生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过户,还提及允许直接过户将规避中间税收环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且案涉房屋应先过户给李X,作为其责任财产供其他债权人执行,最终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曲珊律师代理本案。曲珊律师来自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执业以来,以民商事案件为业务方向,承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
二审代理策略明晰
质证环节,曲珊律师提出明确的诉讼方案。首先,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陈先生受让该债权后即取代李X在拨款清单中的债权人地位,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接着,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说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同时,证明抵债协议订立后,陈先生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要求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先生。此外,反驳“规避税收”主张,指出债权转让涉及的是基础合同中债权的转移,而非基础合同标的物的连环交易,案涉房屋只应过户一次,不应缴纳两次过户税费,一审判决将过户请求权的转让等同于房屋转让与事实不符。最后,反驳“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强调李X对案涉房屋的过户请求权虽具有财产价值,但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李X有权自由处分,法律未规定债权须得转化为物权后才能执行,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应当优先获得保护。
法院采纳改判胜诉
法庭辩论阶段,曲珊律师充分阐述观点,对方律师也进行了相应的反驳。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先生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先生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先生办理位于喀喇沁旗的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曲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代理思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她不仅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出色,还在其他多个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业务能力。在牛先生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中,曲珊律师通过核查房屋实际占有、识破不合常理的抵债主张、梳理证据瑕疵,成功驳回案外人异议,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权益与执行秩序。在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她通过锁定双方有效结算依据、驳斥对方质量抗辩、明确职务行为效力,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成功为当事人追回42万余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全面维护施工企业合法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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