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X,作为“药盒(便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本以为能凭借手中的专利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谭X经营的“某家居日用商品”店铺销售的便携式药盒外观设计与自己的专利近似后,他果断将谭X和某网络科技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万元。
对于某网络科技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一场棘手的危机。一旦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会面临经济赔偿,还会对平台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而此时,曾惠媛律师临危受命,成为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曾惠媛律师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系统的法学教育让她构建了全面的法学知识框架,尤其在民商法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她曾在法院工作,深度参与案件全流程办理,接触过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证据认定标准。这些丰富的履历为她处理本案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面对案件,曾惠媛律师迅速梳理事实,积极收集证据,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答辩意见。首先,她指出某网络科技公司仅为电商平台服务提供者,依平台合作协议约定,不参与商家具体交易,店铺商品信息发布、进货、销售等均由商家自行负责,无须对商家行为直接担责。这一观点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明确了平台的角色和责任范围。其次,公司已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侵权风险提醒义务,且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在知晓相关侵权争议后,及时督促商家下架删除案涉商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扩大,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平台的管理义务和应对措施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最后,她强调原告诉请的损失赔偿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曾惠媛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这些答辩意见清晰有力地呈现给法庭。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从法理和事实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产品为相同种类,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谭X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对于某网络科技公司,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权利救济,其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及约定义务,故驳回了原告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谭X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龚X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元,驳回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为电商平台在面对类似侵权纠纷时提供了可借鉴的应对策略,明确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边界。对于潜在客户来说,这释放了强烈的专业信任信号,表明曾惠媛律师能够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客户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保驾护航,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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