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广安市,做化肥生意的周先生原本有着自己的事业。2021年5月,他与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商讨合作生产肥料事宜,在该公司内租场地,共同出资生产化肥,周先生主管化肥生产、销售及质量检测等工作,还负责提供化肥生产的配方。前几年,生意还算平稳,周先生也没觉得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到了后来,问题却突然爆发。周先生在川东XX某公司仅办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化肥生产,并标注“艮多旺”、“博冠”、“邦博”名称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经检测系不合格产品。周先生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面临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他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内心充满了焦虑和恐惧,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会怎样。
周先生四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了解到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声誉颇高。于是,他找到了该所的莫川川律师。莫川川律师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一位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备受赞誉的专业律师。周先生在与莫川川律师交流后,被莫川川律师专业的分析和独到的见解所打动,决定委托莫川川律师为自己辩护。
莫川川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作为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莫川川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研究。他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公安机关的抽样检测、周先生的到案情况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辩护过程中,莫川川律师提出周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就已经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周先生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先生社会危害性较低,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周先生已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先生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先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先生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周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周先生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对莫川川律师充满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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